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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关于对“青岛市物业服务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10-31

      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

      自5月初“青岛市物业服务年活动”实施以来,各区、市根据活动方案统一要求做了大量的宣传并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物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得到广大业主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但从目前工作开展的情况看,仍存在个别区、市领导不够重视,物业企业参与活动不够全面和积极,物业服务质量仍然不高的情况,为此,为进一步促进该工作的健康开展,按照《青岛市物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4〕164号)的统一部署,市物业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区、市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

      1、制定物业服务年实施方案情况。按照《青岛市物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区、市、企业的实施方案。

      2、物业企业及业主倡议书宣传情况。响应全行业发起的倡议,配合“物业服务年”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组织业主代表向广大业主发起倡议,呼吁广大业主履行责任、遵规守约,维护全体业主公共利益,不损人利己、侵占妨碍他人利益,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正当行使监督约束权利等。

      3、企业开展社区文化建设和服务创新情况及开展“物业服务开放日”、“经理接待日”、“业主沟通交流会”、“业主满意度调查”情况及主动加强与业主的沟通联系的情况。

      4、公示栏宣传情况。按照《关于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三公开”公示栏的通知》(青物办字〔2014〕3号)的要求,做好公示栏的宣传,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制度、物业管理相关知识问答、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信息等。

      5、对抽查的企业,除了按照“青岛市物业服务年活动”的要求检查,还将按照《青岛市十佳(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标准》的内容进行考评,并随机调查业主或企业员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参加人员

      市物业办、各区市物业办、企业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街道办、社区及业主代表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三、督导检查时间

      6月份至8月份随机抽查。

      四、总结表彰

      市物业办对此次督查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各区、市物业办及物业企业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排名靠前的区、市给予优秀项目名额指标倾斜,对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升级、项目评优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在物业服务年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单位和个人成果和事迹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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