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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03-31

    各镇街(灵山岛保护区)物业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海岸新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329
     
    附件
     
    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
     
     
      青消安委〔2022〕2号                                 
     
    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
    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保税港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关于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高层民用建筑发展迅速,数量飞速�1�应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按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局部改、扩建时,施工区域应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防止施工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人员安全疏散。
    5.强化外墙保温材料管理。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外墙保温材料。设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和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保修期内应由责任单位及时修复;保修期满后,应由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启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二)提升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6.明确管理责任主体。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7.实行消防专业管理。推行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制度。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由熟悉建筑内部消防结构、消防设施位置等情况的业主或委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8.配强消防控制室人员。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定时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工作。值班人员须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方法和火警处置程序。
    9.建好微型消防站。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建立完善联勤联动机制,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指导、调度和依法监管。
    10.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高层民用建筑内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高层民用建筑内的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三)夯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1.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测试,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因维修等原因需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严格内部审批,落实防范措施。
    12.实施消防安全智能管控。高层民用建筑应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进行监控和预警。
    13.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消防水源、消防通道、老旧线路及电气线路改造等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在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报警等消防设施。
    14.打通消防车生命通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新建停车场列入“十四五”相关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考虑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布局。要建立完善弹性停车、错时开放、潮汐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机制,要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15.推行电动自行车“三集中”管理。高层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6.落实隐患问题整改经费。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高层民用建筑保修期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等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相关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外,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改造费用应纳入建筑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对于消防设施瘫痪、严重故障等紧急情况,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简化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程序和环节。多产权、多家合用且无统一管理机构或无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由多产权单位共同落实整改费用。
    (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17.夯实灭火救援基础。加强城市各类专项规划与消防规划的衔接,严格落实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对违反城市消防专项规划造成事故或隐患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按标准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在高层住宅集中区域或老旧小区,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应急救援站,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回车场、消防扑救场地进行绿化或设置景观设施,严禁遮挡自然排烟窗口、消防救援窗口等设施。
    18.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高层灭火救援专业处置队,配备专业骨干和高精尖车辆装备,利用数字化预案和模拟训练设施,定期开展实战化训练,发挥高层民用建筑灭火救援尖刀作用。对于新建的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应在统筹兼顾城市消防救援能力现状和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消防站布局要求,为超高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消防救援站。
    19.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各级公安、住房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规范队伍指挥调度、联动处置、综合保障等制度,开展联合会商和实战演练。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定期对灭火救援工作开展调查评估和分析研判。
    (五)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技能
    20.加强公众消防宣传。各新闻单位、高层公共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利用图文、音视频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重点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内容。高层住宅建筑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常识。
    21.强化消防安全培训。高层民用建筑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每年参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2.制定预案并组织演练。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应当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平安建设等工作统筹部署,保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开展综合治理。应指导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对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9.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所属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强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防范火灾、维护安全的重要举措,贯穿到本地区、本系统主要工作中,与重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任务分工,统筹抓好贯彻落实。要健全定期会商、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隐患防控和应急联动,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水平。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督促整改,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发生高层民用建筑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印发